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导师)队伍,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,结合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的实际情况,特定本办法。
(一)认定基本条件
1.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,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。
2.有本学科副教授、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,或进校从事教育、科研一年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。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,1966年以后出生者一般应有硕士学位。
3.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,近三年独立讲授过2门及以上本科生主干课程,或至少能讲授1门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。
4.有明确的研究方向,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,近三年在国内外知名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(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),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、教材(前2位),或承担有项目经费的科研项目,或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获奖或鉴定成果(前3位)。
5.能指导研究生检索、阅读专业外文书籍等文献资料。
(二)认定程序
1.符合条件的教师向学院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教学科研业绩支撑材料。
2.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从超过1/2(含1/2)的同意票中按高低确定名单并公示3天。
3.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发文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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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5月15